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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巫山县状元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民初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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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民初624号
  • 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巫山县状元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巫山县状元文具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624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觉,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巫山县状元文具店,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塘街道净坛二路170号,工商注册号50023761333307.经营者:刘稳舟,男,出生于1979年11月24日,住湖北省天门市。原告金士顿科技公司与被告巫山县状元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金士顿科技公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敏    审  判  员  肖  毅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巧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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