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曼与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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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612号案件名称
黄曼与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曼;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5612号 原告:黄曼,女,199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杰,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51257N。法定代表人:丁祖友。破产管理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恒瑞预制构件厂,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军民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4959966T。经营者:张中群。原告黄曼与被告重庆君融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巴南区恒瑞预制构件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黄曼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曼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曼撤诉。案件受理费10 372元,减半收取5186元,由原告黄曼负担。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书 记 员 王 倩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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