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同和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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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执144号案件名称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同和矿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里坤同和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士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先勇,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巴里坤同和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县。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里坤同和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9,991,765.55元、利息6,288,871.77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3,555,267.96元,合计49,835,905.27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发现,巴里坤同和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的是在建煤矿,已停建多年,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巴里坤同和矿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号、×××号车辆信息,我院于2021年8月5日进行轮候查封,以上车辆我院无法处置;经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对外投资股权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信息;我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探矿权证号为×××的探矿权,并于2021年7月8日进行了轮候查封、冻结;于2021年8月2日轮候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巴里坤同和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厂区的办公楼、锅炉房、机电设备等地面设施,申请执行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巴里坤同和矿业有限公司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洪燕审判员 李忠民审判员 司马义 巴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美合日阿依 玉苏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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