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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振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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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829号
  • 案件名称

    邹振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邹振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829号被执行人邹振鹏,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邹振鹏责令退赔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的(2020)湘1322刑初357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邹振鹏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2021年5月25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85万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为避免案件久执不结,本案以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邓湘军书 记 员 张 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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