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国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显庆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保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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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保704号案件名称
郴州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国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显庆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郴州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国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显庆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保704号申请人:郴州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颜含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国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刘跟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刘显庆,男,汉族,1957年12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申请人郴州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国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显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显庆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富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国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显庆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胜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智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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