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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高晓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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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78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高晓戈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高晓戈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585392U。    负责人:徐军世,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晓戈,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晓戈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102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9338.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6933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25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邢台市南和县闫里村前高乡不动产,我院于当日依法查封了上述不动产,由于上述不动产属宅基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于2021年9月28日回函至我院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故未处置。    4.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信息。    5.我院于2021年7月28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高晓戈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盛晓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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