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茂聪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826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826号之二案件名称
叶茂聪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叶茂聪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826号之二被执行人:叶茂聪,男,汉族,1970年10月01日生,住宜宾市筠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茂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茂聪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67170032804302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14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小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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