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修兰、王永兰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548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54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程修兰、王永兰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程修兰;王永兰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修兰,女,汉族,194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永兰,女,195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修兰与被执行人王永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兰的银行存款24784.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5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修兰,女,汉族,1945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永兰,女,1953年4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修兰与被执行人王永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永兰的银行存款24784.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友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勇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