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卓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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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527号案件名称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卓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谭卓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527号申请执行人: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BRIANPHILIPWILLIAMS,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超,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峥宇,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卓勇,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原告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卓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谭卓勇未履行本院(2020)沪0101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谭卓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等查询,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实控金额33045.62元、978.94元、471.28元)、中国银行账户(实控金额9973.51港元)、兴业银行账户(872.54元),上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9973.51港元,参照实时汇率结算为人民币8267.04元。上述扣划款项总计43635.42元,扣除2394.99元转执行费,余款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000058股票495股,期限三年,因账户开户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抛售。被执行人名下有桂A2XXXX阿尔法罗密欧1995CC越野车、桂MXXXXX奔驰、桂MYXXXX雪佛兰、桂MSXXXX霸道、桂MKXXXX雅阁牌、桂MAXXXX环达牌车辆,第一辆车的抵押权人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因暂无车辆线索,暂不申请查封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号某某某某xx号楼737平方米建面的房产,设有查封、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轮候查封,待首封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置时直接申请参与分配。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宁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吴 乐法官助理 赵喆晨书 记 员 赵喆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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