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波、马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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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838号案件名称
龙波、马迅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波;马迅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838号申请执行人:龙波,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苗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迅,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0625执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彭丽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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