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泽、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16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1639号案件名称
吴泽、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泽;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唐玲玲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1639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吴泽、唐玲玲: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吴泽、唐玲玲的(2013)宁非诉审字第0087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190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8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天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799号 下一篇 曾彪、湖南凡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4民初108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