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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金平、钟群徽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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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初4108号
  • 案件名称

    蒋金平、钟群徽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蒋金平;钟群徽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03民初4108号 原告:蒋金平,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钟群徽,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蒋金平为与被告钟群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1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蒋金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群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蒋金平陆续为被告钟群徽加工模具。2015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11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向被告催讨该加工费未果,故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群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蒋金平加工费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被告钟群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宇鸣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巍 代书记员郏慧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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