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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第高、朱凤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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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721号
  • 案件名称

    刘第高、朱凤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第高;朱凤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刘第高,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朱凤明,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第高与被执行人朱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湘038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凤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第高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凤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12日向湘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凤明有不动产登记。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电话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朱凤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7日,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5.35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承担执行费702.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烈辉审 判 员 刘辉南审 判 员 易洪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肖 为书 记 员 周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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