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陈枭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终结裁定书(2021)湘0405执1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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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1442号之一案件名称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陈枭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终结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陈枭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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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1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白渔塘社区G栋504号,联系方式189××××4952。法定代表人:刘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枭川,男,汉,出生于1992年11月26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联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枭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405执1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 钦审判员 刘 庆审判员 朱灿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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