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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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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2454号
  • 案件名称

    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454号 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332247J(1/7)。 法定代表人:邵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辉,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玛莉,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涛,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05803。 法定代表人:陈见波。 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惠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俊 代书记员叶咸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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