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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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2454号案件名称
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2454号 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332247J(1/7)。 法定代表人:邵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辉,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玛莉,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新,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涛,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1870805803。 法定代表人:陈见波。 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温岭市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惠春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俊 代书记员叶咸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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