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蓝天广告图文、万山区大坪侗族土家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03民初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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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3民初1534号案件名称
铜仁市万山区蓝天广告图文、万山区大坪侗族土家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铜仁市万山区蓝天广告图文;万山区大坪侗族土家族苗族乡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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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03民初1534号原告:铜仁市万山区蓝天广告图文,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梵净山大道六中对面。经营者:姚必文。被告:万山区大坪侗族土家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坪侗族土家族苗族乡街上。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乡长。原告铜仁市万山区蓝天广告图文与被告万山区大坪侗族土家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铜仁市万山区蓝天广告图文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仁市万山区蓝天广告图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已经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铜仁市万山区蓝天广告图文负担。审 判 员 熊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罗姣书记员尹丙子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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