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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小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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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203号
  • 案件名称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小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小打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203号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冈市机电市场C栋301室。法定代表人:戴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自然,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小打,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小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鑫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邓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廖 鹏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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