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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生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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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1899号
  • 案件名称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生海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陶守军;周生海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亿,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男。被执行人: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陶守军,经理。被执行人:周生海,男,汉族,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陶守军,男,汉族,住江苏省。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陶守军、周生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6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返还型号为龙威实业挂车XXXX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XX、牌照号为苏H4XXX挂;型号为龙威事业挂车XXXX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XX、牌照号为苏H5XXX挂;型号为龙威事业挂车XXXX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XX、牌照号为苏H9XXX挂;型号为龙威事业挂车XXXX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XXX、牌照号为苏H5XXX挂的四辆车辆;2.协执办理前述车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3.支付到期租金67743元;4.逾期违约金7667.16元及以6774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的逾期违约金;5.赔偿剩余租赁期间租金损失520660.40元;周生海、陶守军对上述3至5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苏H4XXX挂、苏H5XXX挂、苏H9XXX挂、苏H5XXX挂的涉案机动车4辆,已于2021年5月28日查封;查明被执行人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保险31份,陶守军名下寿险5份,周生海名下机动车保险15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2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3份;查明被执行人淮安鸿达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24辆;查明陶守军名下有牌号为苏J1XXXX机动车一辆;查明周生海名下有牌号为苏JCXXXX、苏JBXXXX机动车两辆。申请执行人均不需要本院处置上述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怡明审判员  毛 成审判员  吉 立书记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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