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海、刘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9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4902号案件名称
蒋海、刘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蒋海;刘祥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4902号原告:蒋海,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现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祥,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现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蒋海与被告刘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蒋海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海负担。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宇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