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宏、任慧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2021)陕0802执恢17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恢1780号案件名称
刘振宏、任慧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结案报告(上网稿)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振宏;任慧锋;武玉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802执恢1780号武玉才、任某某、刘某某:申请人武玉才与被执行人任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802民初908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任某某偿还申请人武玉才借款36700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3年3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刘某某对被执行人任某某偿还申请人武玉才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920元,申请执行费1320元由被执行人任某某、刘某某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案件受理费1920元,申请执行费1320元由被执行人任某某、刘某某负担。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02执恢178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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