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磊、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0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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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034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磊、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当事人
黄磊;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磊,男,1983年4月11日生。委托代理人黄勤勤,男,1954年3月28日生。被执行人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贵。申请执行人黄磊与被执行人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17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黄磊与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5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自愿在2021年6月17日终止履行;二、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在领取民事调解书后5日内退还黄磊商铺认购款16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三年房租50528元,合计210528元。案件受理费4458元,减半收取2229元,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黄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333.59元,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本案作轮候冻结。另发现其名下登记有位于南郑区大河坎镇三花石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性质为出让,使用权面积69866㎡,该宗土地使用权因违规修建别墅,已被主管部门撤销。除此之外,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查明,依据(2020)陕070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泽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目前正在服刑中。4、本院赴被执行人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艺苑北路调查,该公司未再营业,现无工作人员。5、本院向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登记信息,但均被多个案件及法院查封,且设置有抵押权。6、另查明:本院在执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正在处置被执行人位于南郑区大河坎镇艺苑北路汉城商业街(房产证号:00011101、00011102、00011105、00011106、00011097、00011096号)六处商业用房,该案执行标的额2400万元,上述房产均设置有抵押权,目前尚处司法网络变卖程序中。本院另案执行的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处置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郑区大河坎镇艺苑北路汉城商业街(房产证号00011108号)商业用房中,也设置有抵押权,因拍卖流拍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2528315元的二拍保留价以物抵债,接收该房屋。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南郑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唐 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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