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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804民初1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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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4民初1140号
  •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04民初1140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2859号。法定代表人:姜会生,系该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中,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术端,河南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奇,男,193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旭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玲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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