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顺建设有限公司、仁豪置业(安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保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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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保97号案件名称
湖南同顺建设有限公司、仁豪置业(安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同顺建设有限公司;仁豪置业(安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保97号申请人:湖南同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环城北路花园别墅区3号。法定代表人:陈安慧,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仁豪置业(安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八一路。法定代表人:刘外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南同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仁豪置业(安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同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已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同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仁豪置业(安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李高平审判员 李红日审判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伟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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