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异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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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异73号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吉林省格林普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杨茂义;王影;杨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异73号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负责人:王泰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维龙,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679号长江花园。负责人:吕占东,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鹏,职工。被执行人:吉林省格林普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甲九南路以北丙七路东。法定代表人:王伟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春山,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茂义,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光明街。被执行人:王影,女,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光明街。被执行人:杨适,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新发路。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与吉林省格林普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普达公司)、杨茂义、王影、杨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中国长城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长城资产称,2020年6月29日,招商银行与长城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二道区法院(2019)吉0105执368号案件中的债权转让给了长城资产公司。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在吉林日报上发布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了此次债权转让的事实,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各被执行人。由此,申请人已取得了债务人为格林普达公司、杨茂义、王影、杨适的合法债权。申请人长城资产现申请将(2019)吉0105执3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长城资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称,招商银行已将案涉全部债权权益转让给了长城资产,招商银行同意将(2019)吉0105执3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长城资产。被执行人格林普达公司称,对证据没有异议,同意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2018年11月7日,本院受理了原告招商银行与被告格林普达公司、杨茂义、王影、杨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吉0105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吉林省格林普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立即偿还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利息、复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对吉林省格林普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招银长押【2016】0499号)。三、杨茂义、王影、杨适对以上还款不足部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格林普达公司、杨茂义、王影、杨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招商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9)吉0105执368号。另查明,2020年6月29日,招商银行与长城资产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招商银行将本案涉案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双方于2020年7月21日在吉林日报登报发布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涉案债权转让事宜向债务人格林普达公司及担保人杨茂义、王影、杨适公告。2020年10月12日,招商银行向本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认可长城资产公司已取得涉案债权,同意将(2019)吉0105执3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将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长城资产,并书面认可长城资产已取得该债权,长城资产申请将(2019)吉0105执3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长城资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9)吉0105执36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盛支行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齐雅权人民陪审员 吴文娟人民陪审员 沈 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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