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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桂、周承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43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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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43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李正桂、周承文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阳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正桂;周承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4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正桂,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周承文,男,1972年2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李正桂与被执行人周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承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周承文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正桂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7623元、受理费146元;负担执行费15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承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信息公开告知书。2021年9月15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承文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正桂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合计16769元,定于2021年9月15日向偿还5000元(由阳朔县人民法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周承文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用于偿还),2022年4月1日偿还7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4769元,申请执行人李正桂自愿放弃逾期利息;被执行人周承文须按约如实履行,若不按约定还款,有任何一期违约,失去执行人李正桂可就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据此,本院应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1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成俊代书记员 周圆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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