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广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初1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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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初1806号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广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广琴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初1806号 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6号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62676306C。法定代表人:曾光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宁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广琴,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广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永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正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助 理 王 婷书 记 员 陈 志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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