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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号兵、李池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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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362号
  • 案件名称

    彭号兵、李池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彭号兵;李池辉;湛墙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彭号兵,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李池辉,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湛墙壁,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彭号兵与李池辉、湛墙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池辉、湛墙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彭号兵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李池辉偿还申请执行人彭号兵借款本金20000元;由被执行人湛墙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责本案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2.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李池辉、湛墙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7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池辉、湛墙壁名下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李池辉名下银行存款共计6134.7元,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进行扣划;针对前述款项,其中的5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用上缴国库,剩余的6084.7元作为案件执行款项于2021年9月24日发放申请执行人;发现车牌号为湘F×××××的北京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湛墙壁名下,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发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镇××路[权证号:平房权证南字第××号]的不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池辉(共有权人:刘某某)名下,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进行查封,根据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前述不动产无法确定土地性质,故本院无法处置。2021年9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线索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李池辉、湛墙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彭号兵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执行到位6084.7元,剩余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4065.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李池辉、湛墙壁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彭号兵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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