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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为三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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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刑更527号
  • 案件名称

    严为三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严为三
  • 案件缘由

    故意杀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刑更527号罪犯严为三,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宜中刑一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严为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附带民事赔偿27646元。宣判后,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5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6月21日交付执行。2015年10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严为三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严为三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8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严为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老年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为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珍审判员 杨 永审判员 赵宗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杨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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