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小宁、袁亚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2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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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210号之一案件名称
南小宁、袁亚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南小宁;袁亚雄;薛海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小宁,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袁亚雄,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被执行人薛海军,男,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子长市XXX,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小宁与被执行人袁亚雄、薛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0)陕0623民初10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海军所有的位于子长市XXX楼房一套(无产权证),申请执行人南小宁自愿等待评估、拍卖后偿还案件款,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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