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军与任延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7民初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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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民初609号案件名称
石玉军与任延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延琦;石玉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7民初609号 原告石玉军,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居民。被告任延琦,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居民。原告石玉军与被告任延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玉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延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任延琦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25日,被告任延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三次共计向原告借款33000元,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偿还6000元,剩余27000元被告于2020年冬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原告因急需用钱,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任延琦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及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张,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借条形式合法、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5日,被告任延琦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3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后被告向原告偿还6000元,剩余27000元被告于2020年冬天向原告补打借条一张,载明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你具有约束力。本案被告拖欠借款的数额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催要后,被告未及时偿还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对拖欠的借款继续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延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石玉军偿还借款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8元由被告任延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延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忠忠 书 记 员 贺少杰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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