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延杰、陈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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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468号案件名称
孙延杰、陈杰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延杰;陈杰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孙延杰,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东宁市。被执行人:陈杰,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延杰与被执行人陈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杰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杰有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杰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返还),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福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迮伟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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