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景顺、宫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523执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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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23执1101号案件名称
段景顺、宫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段景顺;宫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523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段景顺,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宫霞,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523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海审判员 张东亮审判员 燕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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