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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龙、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1民初1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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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民初11201号
  • 案件名称

    张云龙、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云龙;彭劲松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民初11201号原告:张云龙,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临泉县。被告:彭劲松,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老集社区09-242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原告张云龙与被告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云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云龙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民初11201号原告:张云龙,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临泉县。被告:彭劲松,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老集社区09-242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原告张云龙与被告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云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云龙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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