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龙、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221民初1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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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民初11201号案件名称
张云龙、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云龙;彭劲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民初11201号原告:张云龙,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临泉县。被告:彭劲松,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老集社区09-242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原告张云龙与被告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云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云龙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221民初11201号原告:张云龙,男,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住临泉县。被告:彭劲松,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老集镇老集社区09-242号,身份证号码3412211983××××××××。原告张云龙与被告彭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云龙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云龙负担。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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