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吉林市元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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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539号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吉林市元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吉林市元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辛菊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539号申请保全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解放大路**。负责人:冯卓,行长。被保全人:吉林市元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iv>法定代表人:徐天舒,总经理。被保全人:徐天舒,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被保全人:辛菊,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21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121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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