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川腾博果业专业合作社、杨康仓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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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1021号案件名称
宜川腾博果业专业合作社、杨康仓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宜川腾博果业专业合作社;杨康案件缘由
仓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宜川腾博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川县。法定代表人:强亚博,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康,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申请执行人宜川腾博果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康仓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21年7月9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3032.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该案所依据的判决书已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30执10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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