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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1、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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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民初870号
  • 案件名称

    梁×1、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梁×1;岚×
  • 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870号原告:梁×1,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法定代理人:梁×2,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系原告梁×1父亲。       法定代理人:樊×,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系原告梁×1母亲。       被告: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41127MJ18551063。       法定代表人:高×,职务:董事长。       原告梁×1与被告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梁×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梁×1负担。       审判员 陈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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