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1、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8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民初870号案件名称
梁×1、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梁×1;岚×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127民初870号原告:梁×1,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 法定代理人:梁×2,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系原告梁×1父亲。 法定代理人:樊×,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系原告梁×1母亲。 被告: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41127MJ18551063。 法定代表人:高×,职务:董事长。 原告梁×1与被告岚×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梁×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梁×1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1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57元,由原告梁×1负担。 审判员 陈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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