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默、爱伯特教育科技(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7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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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7935号案件名称
韩金默、爱伯特教育科技(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韩金默;爱伯特教育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7935号原告:韩金默,女,汉族,1999年4月1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爱伯特教育科技(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6号2-6层2层00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MA10N2763N。法定代表人:李淑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佳慧,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默与被告爱伯特教育科技(辽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路 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子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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