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唯信机械设备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04执保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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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保2211号案件名称
张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唯信机械设备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唯信机械设备租赁部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04执保2211号申请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唯信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张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100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冻结担保人许尚群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东岭支行,账号×××的存款人民币704,558.00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勇名下价值704,558.00元的财产。现已保全完毕。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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