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108民初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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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2169号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某;张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晋0108民初2169号原告:刘某,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20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8064元,上述合计人民币6006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由于2013年5月向原告刘某借款人民币5.2万元,原告刘某在位于太原市南寨出借款项5.2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书面借条并承诺1年内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在上述借条下方书面注明所借款未予清偿并再次确认借款事实。从还款期限届满起算至今已有八年。迫于无奈原告诉至贵院望依法详查公正判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共同确认被告张某欠原告刘某借款52000元及利息8000元,被告张某于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刘某最低偿还2000元,2023年8月28日前将全部欠款全部还清。二、被告张某如未按照上述第一项还款,原告刘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刘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651元,由被告张某负担,由于原告刘某已预交诉讼费,被告张某于2021年9月28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刘某。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樊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珊书 记 员 闫 淼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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