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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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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706号
  • 案件名称

    陈德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德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科学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高科学,男,汉族,1969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757849997C。被执行人:陈德强,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科学与被执行人陈德强、西安国胜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117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不动产部门进行查询,无不动产信息,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7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陆程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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