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领超、崔世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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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120号案件名称
赵领超、崔世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领超;崔世兴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120号原告:赵领超,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被告:崔世兴,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赵领超与崔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赵领超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领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领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82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领超负担。审判员 吴军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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