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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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479号案件名称
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陈涛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子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涛,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南仲案字第1-000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汇易兴(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涛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南仲案字第1-0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江鹏程书 记 员 唐苏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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