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李双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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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856号案件名称
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李双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李双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856号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东风办广益街一层2号。经营者:孙喜利,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双龙,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与被告李双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1元,由鸡西市鸡冠区刘柱水产商店负担。审判员 葛新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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