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志华、曹永东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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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35号案件名称
贾志华、曹永东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贾志华;曹永东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35号申请执行人:贾志华,男,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林业城郊派出所,居民身份证:610602198205094414。被执行人:曹永东,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滴水沟小区四号楼3单元301室。居民身份证:610624198112250033。本院在执行贾志华申请执行曹永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执行案件与(2021)陕0603执90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有效执行案件,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将(2021)陕0603执835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陕0603执903号执行案件,进行合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新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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