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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进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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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04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进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进龙;许亚能;杨向东;闫鸿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304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仁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佳成,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进龙,男,汉族。被执行人许亚能,女,汉族。被执行人杨向东,男,汉族。被执行人闫鸿瑞,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进龙、许亚能、杨向东、闫鸿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赵进龙、许亚能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394500元及逾期利息和期内利息26544.8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10元,被执行人杨向东、闫鸿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进龙、许亚能、杨向东、闫鸿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私下偿还了借款本金20000元,并就剩余借款及利息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3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建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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