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志腾与陈默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101民初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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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101民初1225号案件名称
金志腾与陈默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金志腾;陈默维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225号原告:金志腾,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陈默维,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金志腾与被告陈默维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金志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李 斌法官助理 靳先德书 记 员 阮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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