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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渝杨门业、四川一号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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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1558号
  • 案件名称

    广安区渝杨门业、四川一号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广安区渝杨门业;四川一号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谭鹏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1558号申请执行人:广安区渝杨门业,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园西街59号。经营者:田杨飞,男,生于1991年11月6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四川一号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凌云东路195号。被执行人:谭鹏程,男,生于1994年9月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广安区渝杨门业与被执行人谭鹏程、四川一号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1296元,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据(2019)川1602民初70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谭鹏程自动履行了本案义务36727.68元,被执行人四川一号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四川一号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时间2021年4月25日,冻结期限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提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询问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所采取的措施仍然有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梧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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