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丙谋、李自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恢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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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恢1934号案件名称
魏丙谋、李自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魏丙谋;李自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恢1934号申请执行人魏丙谋,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自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魏丙谋与被执行人李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4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李自国偿还申请执行人魏丙谋借款本金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但被执行人李自国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丙谋以冻结被执行人李自国住房公积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魏丙谋以冻结被执行人李自国住房公积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5执恢1934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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