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碧水蓝天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银邦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21执16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执1635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碧水蓝天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银邦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永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碧水蓝天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银邦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21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碧水蓝天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省银邦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碧水蓝天原生态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银邦绿色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2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20.00元。本院认为,(2019)吉02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88187.60元中的42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1)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9)吉0221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188187.60元中的42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次申请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华兴、赵让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4民初1861号 下一篇 李志辉、唐计尚等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82执异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