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302执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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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执665号案件名称
尹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尹某;张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30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尹某,女,195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铁西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5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铁西区。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郊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张某名下的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金碧湖畔小区4号楼4单元2楼07号,建筑面积83.99平方米的住宅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尹某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吉0302执665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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